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 2024.01.26
  • 制度规定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促进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体现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要求,全面推进质量工程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对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分别由校领导、教学院(部、所)、教务处、学生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信息与实训管理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组成。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一般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处负责与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各二级院(部)可设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本院(部)教学工作。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须将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组成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担任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管理工作,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关心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有参与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议事的能力和热情;

(三)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岗位变动后,其职务自动解除,新任委员由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予以相应调整。

第四章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学校教材规划与建设方案并提出建议;

(五)评审各级各类“教学工程”项目,并作出相应决议;

(六)评审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奖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七)参与、审议学校重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及修改。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学年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须有2/3(含2/3)以上委员参加投票方为有效;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须有超过有效票数的1/2赞成时方为通过。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参与会议讨论,并发表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有权直接向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提出有关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签发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