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首部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规章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发布日期: 2024-02-22 16:18
  • 浏览次数:

近年来,浙江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覆盖,率先实施省域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为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先行示范功能,浙江省司法厅推动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目前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一是完善审查机制。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和财政经费保障。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可以指定相应的部门对一定范围或者特定领域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也可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会审。二是细化审查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审查内容明确为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和例外规定。着力解决当前国务院督查、交叉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推动对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等典型违法情形进行重点审查。三是健全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流程,公平竞争审查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情况复杂的,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座谈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对出台的政策措施被集中反映涉嫌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或者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提升审查意见效力,根据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该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改解决,规定不同的审查意见处理方式。四是加强审查衔接。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合法性审查内容竞合、职责交叉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行政合法性审查应当承担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兜底保障职能。必要时,公平竞争审查可以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协同进行,提升审查效率。五是强化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政策措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反映。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评估清理、重点领域提示函、督查、约谈等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立法一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