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修订通过

  • 发布日期: 2022-12-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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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聚焦安全生产管理重点难点,体现浙江特色元素,将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了部门监管职责,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将有效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本次条例修订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体制。条例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安全生产统筹协调、部署指导、督察考核职责,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协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条例在省级部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数字化改革,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开发运用特色应用场景,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先进技术等方面,以及在安全生产培训、重大危险源备案、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工作中,作出了数字化改革和应用的相关规定。

三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增强可操作性,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九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涉及安全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意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此外,经营高空、高速等具有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项目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检查。

四是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突出监管重点,精准发力,同时,强化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管缺位。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监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统筹协调。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落实风险防控、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并根据园区实际建设专用停放场,从源头上减少危险物品事故。

五是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参与。条例单设“社会参与”章节,推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新增了相关内容: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浙里办”、12345热线等途径向监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


信息来源: 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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