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

  • 发布日期: 2017-07-1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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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明升体育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升体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司法行政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司法行政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拟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需求、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业务领域涉及的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厅长同意后,确定代表人选。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其它应具备的专业条件等。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厅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司法厅反映,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的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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